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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增补规定
作者:www.jetstar88.com  __  时间:2013-07-07  __  分类:行业新闻  __  来源:原创
  据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分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101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表示,最近,我国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部旨在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法律的及时出台,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生动诠释。本法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模式,进一步突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安全责任主体。
  叉车、搬运车、牵引车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于2010年1月14日发布的“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中的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有明确规定,其中代码:5110,品名:叉车;代码51210,品名:搬运车;代码:5130,品名:牵引车增补的特种设备,并注明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叉车”。
  此次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活动规定了行政许可制度;经营环节,法律禁止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使用环节,法律要求所有特种设备必须向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方可使用,使用单位要落实安全责任,对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一旦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应当立即停止运行,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对叉车行业来说,《特种设备安全法》不仅规范相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的行为,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该法规定特种设备应建立“身份证”、产品质量追溯、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及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的报废等制度。其中,对特种设备整个生命周期完整信息记录的“身份证”应包括: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等。这将有利于随时了解设备的“健康状况”,减少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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